数据保留摘要
此摘要显示用于保留用户数据的默认类别和用途。某些地区可能有比此处列出的类别和用途更具体的类别和用途。
类别
- Learning
用途
- Data
- 保留期
- 5年
| 合法基础 |
| 同意 (GDPR Art. 6.1(a)) |
数据主体已同意为一个或多个特定用途而处理其个人数据 |
| 协议 (GDPR Art. 6.1(b)) |
处理对于数据主体所属的合约的履行,或为了在订立合约前应数据主体的要求而采取的步骤,是必需的 |
| 法律义务(GDPR Art 6.1(c)) |
处理对于遵守财务主任应遵守的法律义务是必要的 |
| 切身利益 (GDPR Art. 6.1(d)) |
为了保护数据主体或另一个自然人的切身利益,处理是必要的 |
| 公共任务 (GDPR Art. 6.1(e)) |
处理工作是为了执行一项为公众利益或行使财务主任所赋予的官方权力而进行的工作所必需的 |
| 正当权益(GDPR Art. 6.1(f)) |
为了控制人或第三方追求的合法利益,处理是必要的,除非这种利益被需要保护的数据主体的利益或基本权利和自由所覆盖,特别是当数据主体是儿童时。 |
| 敏感的个人数据处理原因 |
| 明确同意(GDPR Art. 9.2(a)) |
数据主体已明确同意出于一个或多个特定用途处理这些个人数据,除非联盟或成员国法律规定,《GDPR》第9条第1款所述禁止不得由数据主体解除 |
| 就业和社会保障法(GDPR Art. 9.2(b)) |
在联邦或成员国法律授权或根据会员国法律对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提供适当保障的会员国法律下,处理对于履行控制人或数据主体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和社会保护法领域的义务和行使特定权利是必要的。 |
| 保护切身利益(GDPR Art. 9.2(c)) |
在数据主体在身体上或法律上无能力给予同意的情况下,处理数据对保障数据主体或另一个自然人的切身利益是必要的 |
| 与基金会、协会或其他非营利性机构的成员/密切联系有关的合法活动(GDPR Art. 9.2(d)) |
处理工作由基金会、协会或任何其他具有政治、哲学、宗教或工会目的的非营利机构在适当保障下进行,但处理仅涉及成员或该机构前成员或与该机构有定期接触的人,且未经数据的同意,不得在该机构之外披露个人数据主体 |
| 由数据主体公布的资料 |
处理涉及由数据主体明显公开的个人数据 |
| 法律索赔和诉讼(GDPR Art. 9.2(f)) |
处理是建立、行使或辩护法律要求或法院以其司法能力行事所必需的 |
| 重大公共利益(GDPR Art. 9.2(g)) |
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原因,根据联盟或成员国法律,处理工作必须与所追求的目标相称,尊重数据保护权的本质,并规定适当和具体的措施,以保障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
| 医疗用途(GDPR Art. 9.2(h)) |
为了预防或职业医学的目的,为了评估雇员的工作能力、医疗诊断、提供保健或社会护理或治疗,或根据联盟或会员国法律或根据与保健专业人员的合同管理保健或社会护理系统和服务,并且必须进行处理,并遵守《GDPR》第9条第3款所述的条件和保障措施 |
| 公共卫生 (GDPR Art. 9.2(i)) |
出于公共卫生领域公共利益的原因,有必要进行处理,例如根据《联盟法》或《会员国法》保护健康领域的健康和安全,例如防止对健康构成严重的跨界威胁,或确保保健和药品或医疗器械的高质量和安全标准,该法律规定了适当和具体的措施,以保障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特别是专业保密 |
| 公共利益,或科学/历史/统计研究 (GDPR Art. 9.2(j)) |
根据基于联盟或会员国法律的第89(1)条,为了公共利益、科学或历史研究目的或统计目的进行存档是必要的处理,该条应与所追求的目标相称,尊重数据保护权的本质,并规定适当和具体的措施,以保障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
类别
- Learning
用途
- Data
- 保留期
- 5年
| 合法基础 |
| 同意 (GDPR Art. 6.1(a)) |
数据主体已同意为一个或多个特定用途而处理其个人数据 |
| 协议 (GDPR Art. 6.1(b)) |
处理对于数据主体所属的合约的履行,或为了在订立合约前应数据主体的要求而采取的步骤,是必需的 |
| 法律义务(GDPR Art 6.1(c)) |
处理对于遵守财务主任应遵守的法律义务是必要的 |
| 切身利益 (GDPR Art. 6.1(d)) |
为了保护数据主体或另一个自然人的切身利益,处理是必要的 |
| 公共任务 (GDPR Art. 6.1(e)) |
处理工作是为了执行一项为公众利益或行使财务主任所赋予的官方权力而进行的工作所必需的 |
| 正当权益(GDPR Art. 6.1(f)) |
为了控制人或第三方追求的合法利益,处理是必要的,除非这种利益被需要保护的数据主体的利益或基本权利和自由所覆盖,特别是当数据主体是儿童时。 |
| 敏感的个人数据处理原因 |
| 明确同意(GDPR Art. 9.2(a)) |
数据主体已明确同意出于一个或多个特定用途处理这些个人数据,除非联盟或成员国法律规定,《GDPR》第9条第1款所述禁止不得由数据主体解除 |
| 就业和社会保障法(GDPR Art. 9.2(b)) |
在联邦或成员国法律授权或根据会员国法律对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提供适当保障的会员国法律下,处理对于履行控制人或数据主体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和社会保护法领域的义务和行使特定权利是必要的。 |
| 保护切身利益(GDPR Art. 9.2(c)) |
在数据主体在身体上或法律上无能力给予同意的情况下,处理数据对保障数据主体或另一个自然人的切身利益是必要的 |
| 与基金会、协会或其他非营利性机构的成员/密切联系有关的合法活动(GDPR Art. 9.2(d)) |
处理工作由基金会、协会或任何其他具有政治、哲学、宗教或工会目的的非营利机构在适当保障下进行,但处理仅涉及成员或该机构前成员或与该机构有定期接触的人,且未经数据的同意,不得在该机构之外披露个人数据主体 |
| 由数据主体公布的资料 |
处理涉及由数据主体明显公开的个人数据 |
| 法律索赔和诉讼(GDPR Art. 9.2(f)) |
处理是建立、行使或辩护法律要求或法院以其司法能力行事所必需的 |
| 重大公共利益(GDPR Art. 9.2(g)) |
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原因,根据联盟或成员国法律,处理工作必须与所追求的目标相称,尊重数据保护权的本质,并规定适当和具体的措施,以保障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
| 医疗用途(GDPR Art. 9.2(h)) |
为了预防或职业医学的目的,为了评估雇员的工作能力、医疗诊断、提供保健或社会护理或治疗,或根据联盟或会员国法律或根据与保健专业人员的合同管理保健或社会护理系统和服务,并且必须进行处理,并遵守《GDPR》第9条第3款所述的条件和保障措施 |
| 公共卫生 (GDPR Art. 9.2(i)) |
出于公共卫生领域公共利益的原因,有必要进行处理,例如根据《联盟法》或《会员国法》保护健康领域的健康和安全,例如防止对健康构成严重的跨界威胁,或确保保健和药品或医疗器械的高质量和安全标准,该法律规定了适当和具体的措施,以保障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特别是专业保密 |
| 公共利益,或科学/历史/统计研究 (GDPR Art. 9.2(j)) |
根据基于联盟或会员国法律的第89(1)条,为了公共利益、科学或历史研究目的或统计目的进行存档是必要的处理,该条应与所追求的目标相称,尊重数据保护权的本质,并规定适当和具体的措施,以保障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